四川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鑫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文林镇八里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8578U。
法定代理人:朱子见,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382730J。
法定代理人:马明亮,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川1421民初2510号***鑫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债务,申请执行人***鑫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方案,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川1421民初2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同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