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东街1号院北楼2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和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建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我公司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系由四方共同验收完毕,验收结论为各分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供的照片证据并不能证明房屋顶部阴水系消防通道走廊漏水所致。一审法院在没有质量监督部门提供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仅按照***单方说法,认定我公司施工不当导致消防通道走廊漏水缺乏事实依据。2.根据一审法院调查事实,以及我方现场勘察,***对漏水部位进行过二次装修,不排除房屋阴水系其装修不当所导致。一审法院在没有合法依据证明案涉房屋阴水是我公司施工不当所致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决。山西建投公司未提出鉴定申请,不应承担鉴定费用。
***辩称,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多方调查确认了案涉房屋漏水原因,一审法院两次到涉案现场核实漏水部位,一审时山西建投公司不承认漏水事实,我方提出鉴定申请,但鉴定机构到场鉴定时,山西建投公司、奥和物业公司又不同意鉴定,当时法官告知如不同意鉴定,则视为认可漏水的事实。山西建投公司主张漏水系我方二次装修导致,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应维持原判。
奥和物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山西建投公司、奥和物业公司赔偿我因1101楼顶防火通道漏雨给我造成的家庭装修修复费用2000元;2.山西建投公司、奥和物业公司彻底修复1101楼顶防火通道内漏点,修复方式是对消防通道整体进行防水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北京市门头沟区1101号房屋(以下简称1101号房屋)业主,***于2015年入住该房屋。1101号房屋所在小区建设单位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以下简称棚改中心),施工单位为山西建投公司,物业服务企业为奥和物业公司。
1101号房屋系该房屋所在**的顶层,1101号房屋顶面之上存在一消防通道。自***入住1101号房屋后,***就消防通道走廊漏水事宜多次向奥和物业公司反映,要求进行维修。2021年奥和物业对消防通道上方遮阳板进行了维修更换。
审理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认可1101号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装修修复费用为2000元。
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关于漏水原因。***主张:漏水原因系1101号房屋上方消防通道走廊漏水。山西建投公司主张:不予认可,首先涉案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其次我方认为是因为后期业主方进行私自改造产生的漏点,业主斜屋面的屋面防水不是我方做的,消防通道走廊的地面设计有防水,我们也对消防通道走廊地面做了防水,后期改造没改造看不出来。
奥和物业公司主张:不予认可,我方认为是***卫生间防水有问题或者地埋管有问题,我方对消防通道走廊那部分防水没有改造过,因为我们没有收到专项维修基金,政府出资重做了消防走廊上的遮阳板和消防走廊南北两侧坡屋面防水。
对此,***提交:1.视频,证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没有及时修缮,尽到公共区域管理责任,导致业主屋内被漏雨浸泡,损失扩大到各个阶段的录像。2.照片,证明2015年至2022年房屋公共部位不同时期的漏雨现场和业主屋内财产损失的照片。3.电话录音,证明自2015年至2022年业主多次报修未果,证明***与物业产权单位沟通都未解决问题。电话录音中,***最早的报修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
经质证,奥和物业公司表示:1.视频拍摄时间是从2018年至2021年这个时间我方认可,但是***在视频中自己陈述的话我们不认可,因为***刚接过房子的时候房子不可能是坏的;2.对***提交的2016年7月21日的照片不认可,我方认为从这些照片中看不出来漏水,我方到***家中时墙上没有阴水的痕迹,如果阴水了会起黄;2018年7月10日的照片不能证明是我们的原因造成的损坏;2021年10月10日的照片都不认可,照片里左边是卫生间门,右边是次卧的门,这个中间的墙渗水,上边没有渗水,下边没有渗水,我们认为不是屋顶漏水造成的,是***家卫生间的防水坏了;2022年2月24日的照片不认可,看不出来是哪个房间;其他的照片我们认可;3.我们对***提交的录音没有异议。
奥和物业公司提交:1.2018年协议书一份,证明我们之前跟***联系过,如果当时消防通道漏水的话,***应该一并提出来,但是当时***没有提出来,证明***没有消防通道漏水的问题。协议书显示双方就其他问题导致的***所受损失进行赔偿,不涉及本案楼顶漏水问题。2.照片和报修记录,证明在2019年之后,我们对遮阳板进行过维修。
经质证,***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2018年的协议书与本案没有关联,防盗门现在还能使用,仅是水泡了,减少了使用寿命,因为是铁的;照片证明2021年换过遮阳板我认可,但是物业说换遮阳板之后不漏水我不认可,因为消防通道内没有彻底修理漏点,也不能证明没有漏水情况,从2015年我入住之后,物业交的报修记录都属实,是我报修的,从2016年7月20日开始,我的卧室门上边就开始漏雨。
山西建投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审理中,***申请对1101号房屋漏水成因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本案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奥和物业公司与山西建投公司不同意对1101号房屋上方的消防通道走廊做闭水实验或淋水实验,故法院依法撤回鉴定。***支付鉴定费3000元。
经法院勘查现场,1101号房屋内卫生间门外过道顶板、北侧卧室门框上方有洇水留下的痕迹,入户防盗门外侧上方管道处有漏水痕迹。1101号房屋顶部有一消防通道,该消防通道连接了1101号房屋所在2**及相邻的1**,消防通道南北两侧有墙,该墙体北低南高,南北侧墙体与顶面遮阳板之间均未完全封闭,雨水可进入该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方遮阳板现均系完整状态。消防通道南北侧墙体之外,可以看到南北两侧有坡屋顶。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法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对漏水原因,因1101号房屋顶部有洇水痕迹,且奥和物业公司与山西建投公司不同意对1101号房屋上方的消防通道走廊做闭水实验或淋水实验,故法院确认1101号房屋顶部阴水系消防通道走廊漏水所致。另2015年***入住涉案房屋,自2016年开始,***屋顶即存在漏水情况,消防通道走廊防水保修期为5年,本案中的漏水情况发生在保修期内并延续至今,故法院确认上述消防通道走廊漏水原因系山西建投公司施工不当造成。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山西建投公司消防通道走廊施工不当,造成1101号房屋漏水受损,山西建投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要求奥和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上述漏水并非奥和物业公司过错造成,法院不予支持。对***的损失范围,其中,对1101号房屋装修修复费用2000元,各方已就其数额达成一致,法院不持异议。对***要求重做其楼顶消防通道防水层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装修修复费用2000元;二、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北京市门头沟区1101号房屋楼顶消防通道整体进行防水处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山西建投公司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山西建投公司提交的证据为项目竣工验收记录,证明其公司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奥和物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由法院认定,不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入住案涉房屋后是否发生漏水及漏水原因这一核心待证事实,本院对山西建投公司所持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案涉房屋存在漏水,申请鉴定导致房屋漏水的原因,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因山西建投公司、奥和物业公司不同意鉴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可见导致鉴定未能进行的原因不在***,故山西建投公司针对鉴定费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针对案涉房屋是否存在漏水及漏水原因,一审法院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作出认定,相关证据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足以认定山西建投公司消防通道走廊施工不当造成案涉房屋漏水。山西建投公司虽不认可该认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故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山西建投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山西建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 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