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3967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日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电话:189XX****XX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2121R,住所: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青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36J7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7号第C5号楼2**20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