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审被告: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住所: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454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交控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3)陕0632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黄陵县人民法院(2023)陕0632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依据其与祥隆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的《工程建设协调合作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主***公司支付其工程款,本案应为一般的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其根据该协议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双方产生争议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决。因此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依法应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的诉请及其与祥隆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协调合作协议书》,可知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案涉工程位于延安市黄陵县,故黄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赵 伟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