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财保40号
申请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58779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587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府谷能源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58779元(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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