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3)川1083执2132号
***、***、***、***、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川108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劳务报酬22450元、受理费181元共计22631元。
执行过程经查: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执行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昌市特殊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083执400号案件,隆昌市特殊学校全部支付案款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川108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隆昌市人民法院应领的隆昌市特殊学校支付的工程款23500元予以冻结。故本院在(2023)川1083执400号案件执行中依法扣留冻结工程款23500元,其余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本院已经在(2023)川1083执400号案件冻结留存的23500元工程款中支付***、***、***、***22631元,收取本案执行费240元后,余款629元已经支付给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现将本案执行基本情况告知你们,以供核实之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