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阿西村(海东市乐都鑫丰铁合金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3)青02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上诉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