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4执1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089360。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3040596996452。 法定代表人:***,任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2023)陕0304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1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工程价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价款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4.65%计算)、案件受理费2480元、案件执行费2760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查:被执行人在先有多起执行案件,因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案件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为一年,冻结期限在2025年8月27日届满,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5.上述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