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1911号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后河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9792592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0893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由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