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2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