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青25**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青海省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宗经理。
被保全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凤城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青海省蓓翔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一案中,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南郊支行(账号:×××)、华夏银行开立度账户(账号:×××)、以及农行(洛川)银行(账户:×××),三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0840313.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南郊支行(账号:×××)予以冻结6206.03元、华夏银行开立度账户(账号:×××)冻结490665.44元、以及农行(洛川)银行(账户:×××)冻结129987.50元,共计予以冻结626852.9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三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