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83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0893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隆昌市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隆昌市金鹅街道重庆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923451572542D。
法定代表人:***,校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昌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1028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285376元、受理费2791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昌市特殊教育学校已自动向本院交纳292390元,其中,本院收取执行费4223元,本院(2023)川108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工程款23500元,剩余工程款261876元及受理费2791元已经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3)川108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工程款23500元,本院已经提存。本院已经受理该案申请人***、***、***、***诉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083民初2378号,对冻结的工程款23500元需等该案审结后再作处理。故本案应中止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川1083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