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089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3040596996452。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仲裁委员会(2023)宝仲裁字第18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29967.09元,执行申请费48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于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银行账户。线下查询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名下不动产、动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等财产。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号××8对公银行账户,该账户已被宝鸡市陈仓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坪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仲裁委员会(2023)宝仲裁字第18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