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09民初3833号
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3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37元(按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7036元,由本院依法退回。
审 判 员 韦 利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符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