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执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兵。
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红房子里9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
申请执行人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欠款15万元;二、如被告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欠款,则应向原告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标准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支付);三、被告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后,原告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已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0191执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孟繁泰
执行员 芦 鑫
执行员 佟 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