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5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红房子里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464103622K。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
本院在执行***与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张骜严
审判员 仲玉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