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红房子里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464103622K。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联系
被执行人:宋学忠,男性,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本院在执行***与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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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