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67553773G。
负责人:董怡澍。
委托诉讼代理:张涛,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红房子里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464103622K。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
被执行人:营口市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55777109K。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
被执行人:营口市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395473725F。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
被执行人:王裕敏,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刘增飞,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与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市远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市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裕敏、刘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同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802执9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永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