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2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红房子里9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学忠,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学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上诉期间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丽
审 判 员 崔 卿
审 判 员 盖世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宫 剑
书 记 员 李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