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02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0464103622K,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红房子里9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宋学忠,男性,195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本院在执行***与营口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宋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仲玉虹
审判员 许 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裕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