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882执2403号之二
娄鑫:
你与申请执行人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882民初30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2530及利息、延迟履行金。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本院地址:大石桥市法院执行局邮编:11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