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2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苗山路16号(3-3-3)。
法定代表人:罗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鸣轩,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龙,男,汉族,1974年8月31日出生,系罗军丈夫,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婷,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付的工程款,原审法院应围绕此点查明欠付工程款数额,依法做出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群
审 判 员 盖世非
审 判 员 张晓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晓月
法官助理 耿子涵
书 记 员 马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