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2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苗山路16号(3-3-3)。
法定代表人:罗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鸣轩,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龙,男,汉族,1974年8月31日出生,系罗军丈夫,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婷,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莉,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付的工程款,原审法院应围绕此点查明欠付工程款数额,依法做出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皓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群
审 判 员  盖世非
审 判 员  张晓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晓月
法官助理  耿子涵
书 记 员  马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