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2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县衡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县下达河镇老爷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县衡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辽阳县衡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11.5万元及利息,理由为2010年8月1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90万元,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111.5万元。原审判决未对案涉补充合同的主合同进行审理,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应对补充合同及其主合同进行审查。另,应查明辽阳衡旺选矿厂(厂房)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合同是否属于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