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辽0811行审92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龙山大街67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宏升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22】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辽宁红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营边人社行处字【2022】第8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