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11执32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李三台子村重型开板厂院内**。
被执行人:营口市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河口开发**二街**/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生效的(2019)辽0311民初795号判决,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营口市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营口市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存款224215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旭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