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李吴波,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与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82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26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世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曦
书 记 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