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民初1732号
申请人: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雪门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80435277K。
法定代表人:巫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双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60560F。
法定代表人:李吴波,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胡竞月以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献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