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鹏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990号
申请人:德阳市鹏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东湖乡拱桥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8423984X3。
法定代表人:钟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金,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皂角镇双泉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60560F。
法定代表人:李吴波。
申请人德阳市鹏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鹏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的存款106117.4元(银行账号:20×××8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德阳市鹏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鹏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的存款106117.4元(银行账号:20×××80)。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51元,由申请人德阳市鹏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