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李吴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弟,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旭铭通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什邡市通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严红平,系公司负责人。
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旭铭通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8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旭铭通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234.2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传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