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旭铭通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李吴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弟,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旭铭通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什邡市通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严红平,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什邡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旭铭通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其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旭铭通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3,234.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传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