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2民初785号
原告:***,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某。
被告:什邡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乙。
原告***与被告什邡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2024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