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尹太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其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什邡市******具厂,住所地:什邡市。
经营者:彭蜀,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彭蜀,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本院在审理什邡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什邡市******具厂、彭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8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彭蜀持有的什邡市天龙建材有限公司99%股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彭蜀持有的什邡市天龙建材有限公司99%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大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 渤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