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2财保14号
申请人:什邡市凌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洛水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59420Y。
法定代表人:*太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什邡市卡洛兹卫生洁具厂,住所地:什邡市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2MA6239RP7Y。
法定代表人:彭蜀。
被申请人:彭蜀,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人什邡市凌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什邡市卡洛兹卫生洁具厂、彭蜀银行存款4,763,48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以保函形式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4,763,488.6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什邡市凌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什邡市卡洛兹卫生洁具厂、彭蜀银行存款4,763,48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什邡市凌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杜磊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