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全贵,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阜蒙县民族工业园。
被申请执行人,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村民委员辉。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该村民委员辉主任。
地址,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
申请执行人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总对总网络查控;2、车管所、房产等部门实地查询;3、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和收益型保险查询;4、证券部门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92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博
审判员 王永生
审判员 赵丽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