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332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霞(系原告妻子),女,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系阜新市细河区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全贵,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地址:阜蒙县民族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春,系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研岩,系总经理。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杜冠男,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蒙县东梁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李维正,系镇长。
地址:阜蒙县东梁镇。
原告***诉被告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蒙县东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82.00元(缓交),实际缴纳100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德源
人民陪审员 许红岩
人民陪审员 周玲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