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4512号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成宇,系该社理事。
地址:阜蒙县繁荣大街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12187293XO。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群力商砼有限公司。
地址:阜蒙县东梁镇吐呼噜村。
法定代表人:齐友贵,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210921051782057T。
被告: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阜蒙县民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全贵,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2109217427610790。
被告:齐友贵,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自然人,住址阜蒙县
被告:王文凤(齐友贵之妻),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自然人,住址同上。
被告:吴所清,男,1960年12月1日生,自然人,住址阜新市
被告:赵纪,男,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自然人,住址阜新市
被告:东梁镇吐呼鲁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殿昌,系该村书记。
地址:阜蒙县东梁镇吐呼鲁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群力商砼有限公司、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友贵、王文凤、吴所清、赵纪、东梁镇吐呼鲁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96元,减半收取131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万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