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921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学校。

被执行人,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与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苍土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经执行阜新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将执行款53800元全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孟小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