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保8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奥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18号2-5-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43681U。
法定代表人:郭德松。
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号附1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6706W。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
四川奥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奥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0渝0117执保40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的存款88万元。2021年2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奥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了(2021)渝0117财保34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存款8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