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支行与某某、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中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15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区黄海路20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告:**,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中分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商业街电力巷3-1-2。
法定代表人:**大,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诉被告**、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中分公司、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