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7399号
原告:***,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