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中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恢52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
被执行人:***,男,1980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城市阳光**/div>
法定代表人:***。
关于成都中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1520833元。
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兑付案款137628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都区和位于温江区安纳西时光号2栋2单元6楼9号房产两处,因系轮候查封、有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