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执恢1360号

申请执行人: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朝崇。

被执行人: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温娟,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在执行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温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除本院原执行案件(2017)川0104执3514号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温娟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房屋(权0256348)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两套房屋分别设置有三个抵押权登记,且为轮候查封,均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有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未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鲁 通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