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1457号
原告: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万桂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城市阳光**div>
法定代表人:喻正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娟,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