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眉山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123号
原告:眉山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伍均,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2号城市阳光11-02号。
法定代表人:喻正军,职务不详。
原告眉山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移送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眉山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冷库制冷及保温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位于四川省眉山市的冷库安装制冷系统及保温工程。协议签订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原告为了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只能在其他地方租赁冷库存放货物,并因此产生61200元人工费用。原告遂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修复合同中约定的冷库制冷系统及保温工程,并赔付原告损失333360元。。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凌库制冷及保温工程合同书》第六章第3条约定,发生纠纷在“合同当事人所在法院诉讼解决”。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本案应当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遂作出(2018)川0124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称,案涉约定管辖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合同中载明的被告地址在成都市郫都区,故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在合同当事人所在法院诉讼解决。即双方当事人所在法院均有管辖权。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有效。因该合同载明的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郫都区,说明当事人合意可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