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眉山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6289号
原告:眉山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伍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2号城市阳光11-02室。
法定代表人:喻正军,职务不详。
原告眉山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环球铭洋公司)与被告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冰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眉山环球铭洋公司提出其已与四川冰源公司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眉山环球铭洋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冰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该案系因本院(2018)川0124民初3498号案件指定管辖同一案件,案件受理费3150元已在本院(2018)川0124民初3498号案件中予以缴纳,由原告眉山环球铭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