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5执265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路56曙光国际大厦A幢16-1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2号城市阳光11-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阳联合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5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德阳联合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96147.59元。
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案款4674900元。另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河银杏路××单元××楼××(××证0663852,监证0663853)的房屋、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柳城镇××路北段××时光××单元××楼××(××证0211757,监证0211758)的房屋,且上述房屋其他权利人设置有大额抵押权,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冰源冷冻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川A×××××的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的车辆和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的车辆,且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