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21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2284074Y。
法定代表人:杨守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21577N。
法定代表人:陈文英。
本院在执行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与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民终9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玖万零伍佰贰拾圆整(小写:90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