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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九龙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守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海燕,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上南街(富乐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杨官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23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2090.9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德阳市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现该债权正在清算中。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23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明荣
人民陪审员  罗运康
人民陪审员  熊昌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