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4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4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何锋
审判员*霞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