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362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白杨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060514257E。
负责人:朱有军。
被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4173D。
法定代表人:马利树。
第三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2号1栋1单元12层1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30649N。
法定代表人:江**义。
原告**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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